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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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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徽兴利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63403.49元;

二、安徽中环晶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下欠安徽兴利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围墙工程款的限额内对第一项款额承担给付责任(郑晓沛已付的100000元从中比除);

三、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在下欠安徽兴利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围墙工程款的限额内对第一项款额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7元、减半收取12863.5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87863.5元,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863.5元,安徽兴利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中环晶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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