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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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逾期借款19781.64元,逾期利息1632.56元、逾期罚息351.65元、复利33.11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均计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4月25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实欠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水平上加收30%计付,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借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正常借款52041.99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作清退,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