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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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长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英德市大站镇鑫鸿源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揭阳市长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德市大站镇鑫鸿源建材经营部支付所欠货款65671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6712元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2019年2月3日止,从2019年2月4日起以本金656712元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183.56元,由被告揭阳市长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