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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交运集团高唐民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聊城交运集团高唐民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6917.24元;

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聊城交运集团高唐民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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