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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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鼎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州鼎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航威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被告湖州鼎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