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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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保定市国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5000元、利息407050.73元,本息共计832050.73元; 二、被告河北金谷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1元,减半收取计6060.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