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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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168210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14套电动吊篮设备,逾期未还则按合同约定赔偿租赁物灭失损失1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5元,已减半收取3952.25元,由和田市金源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1185.68元,由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6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