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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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长治华丰显微手足创伤骨科医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建枫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491.0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7711.88元。 二、原告在得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建枫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9758元。 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建枫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6元,由原告***负担246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建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