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西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1.5%的利率从2017年1月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