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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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平市新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3.85元,由本院退回给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