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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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贵港钢铁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4751.94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