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727.5元及逾期利息(以6397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72.07元,由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12.07元,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95元,由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