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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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5民初592号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丽,黑龙江省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纪长颖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丽芹 书记员孙晓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