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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200630.37元。将款汇至账号50×××97,户名: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费用34600元。将款汇至账号50×××97,户名: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三、被告河北国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499元,被告***承担2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