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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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 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776.4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由被告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