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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工程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合计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96,5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25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46元,由被告***负担2,195元。***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费4,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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