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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嘉年华照明器材经销部财产损失406,920元(1,356,400元X30%); 二、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嘉年华照明器材经销部财产损失813,840元(1,356,400元X6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嘉年华照明器材经销部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90元,由原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嘉年华照明器材经销部负担1800元,由被告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负担5400元,由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