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0235.36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20832.5元给原告***; 三、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停工留薪期及再续治疗期的工资差额23477.91元给原告***; 四、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护理费18600元给原告***; 五、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65.97元给原告***; 六、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33687.5元给原告***; 七、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营养费3000元给原告***; 八、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给原告***; 九、被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费1500元给原告***;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同意当事人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