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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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磐玉家电应用控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磐玉家电应用控制有限公司人民币181999.55元并从2020年5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