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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宁阳县泰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市利德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阳县泰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1739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3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为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阳县泰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宁阳县泰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泰安昊越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6元,由被告利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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