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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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劲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林侑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劲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加工费254029.99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东莞林侑电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林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共计4403元,其中受理费2590元、保全费1813元,已由原告东莞林侑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林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东莞市劲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