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物业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生活垃圾费等合计5213.94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