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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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好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波新好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新好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四川星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47元,由被告宁波新好讯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宁波新好讯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