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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振东商品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江鸿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36267.89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563元,被告江鸿公司负担1000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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