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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所受损失70750元。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公司负担700元,原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