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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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汇尔杰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 湖北阳光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襄阳鑫淼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鑫淼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6501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襄阳鑫淼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