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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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昊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71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市昊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50元,其余97.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应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