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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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24日的期内利息122781.73元,以及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00205%上浮50%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清日止,复利以所欠期内利息122781.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00205%上浮50%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10月25日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归还进口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70163505.42元并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人民币70163505.4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1.8125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给付律师费损失12.5万元; 四、被告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对被告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在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116569280元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有权就该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177.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五矿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