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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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达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翱龙模具有限公司 重庆芳嘉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1497号 原告:重庆达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翱龙模具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骊,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芳嘉机械有限公司,住***。 原告重庆达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翱龙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芳嘉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重庆翱龙模具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但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九里村,故本案应由被告主要机构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海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琨 书记员马兰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