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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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万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11108元。 二、被告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9111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万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万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新兴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代表人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