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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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恒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5600元; 二、江苏恒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6元,由***负担7052元,由江苏恒铭公司负担8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2052元,由江苏恒铭公司负担2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