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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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邺盛鸿途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3民初220号 原告:河北邺盛鸿途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丽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 原告河北邺盛鸿途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盛公司)与被告陕西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轩公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邺盛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府谷县,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盛明公司与圣轩公司在2014年3月14日订立的《脚手架搭拆劳务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府谷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双方在2014年3月14日的约定管辖,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受理。 退还原告河北邺盛鸿途建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88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王成举 审判员王军委 人民陪审员王鹏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亚峰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