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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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8500元及其利息(以5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88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