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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5258.31元; 二、被告广州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50282.3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87元,由被告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海口鑫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