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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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鲅鱼圈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宇新型建筑材料厂 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宇新型建筑材料厂货款413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7元,由被告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