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861.83元,利息11429.65元,费用(包含年费及违约金)57465.12元,合计143756.6元;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约定计算利息及费用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