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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货款883149.95元。

二、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596356.25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上述第一、三项所涉款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8元,应收受理费12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1元,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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