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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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蓝态饮品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蓝态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市诚信融资担保有责任限公司代偿款150000元,并于2018年1月31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原告营口市诚信融资担保有责任限公司对被告营口蓝态饮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营口蓝态饮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