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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3,35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扣除已垫付10,000.00元后再给付原告***23,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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