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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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3,350.0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扣除已垫付10,000.00元后再给付原告***23,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