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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鑫元涂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鑫元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580.89元及利息(2016年5月18日以前的利息为42598.24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鑫元涂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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