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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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沂水九通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