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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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163996.6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0.92元。由***负担2485.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3145.47元。 二审受理费871元,由***负担82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