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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医疗费690元、误工费34925.90元、护理费15169元、伤残赔偿金25311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919.20元、交通费2420.56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3200元,合计323038.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的损失: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本案赔偿款在平邑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汇入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户名称“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账号“62×××66”)。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6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