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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22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089.82元; (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 三、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0954.8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342元(原告已垫付268元,被告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8)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