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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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0,650.3元; 二、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0,65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实际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8元,(原告深圳市三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