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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02民初3133号

原告: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经理。

被告: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华宇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书面声称不在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山水泵制造厂菏泽销售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本轩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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