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04000元; 二、限被告茂名市雄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696元; 三、驳回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3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