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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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4民初27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告: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三分公司。 被告: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忠友。 原告***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三分公司、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一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