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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4民初27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告: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三分公司。

被告: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忠友。

原告***与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三分公司、四川铭大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一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琴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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