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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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 磁县泓泰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曲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森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8‰计算,诉前已付的利息3万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对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