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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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3753号 原告:四川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满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华,宣汉县上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烈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珊珊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